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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30, 2020
55882_rns_2020-11-30_fbf953f0-9daf-47d4-9902-8130161a4e6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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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 厂房 3 栋一层至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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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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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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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特智能”、“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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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 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或 3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为 4,258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065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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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朗特智能所属 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50.89 倍,发行人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 证券 简称 |
2020 年11 月 17 日前20 个 交易日均价 (含11 月17 日) |
2019 年扣非 后每股收益 (元/股) |
2020 年预 测每股收 益(元/ 股) |
2019 年扣非 后平均静态 市盈率 (倍) |
2020 年 预测市盈 率(倍) |
市值 (亿 元) |
|---|---|---|---|---|---|---|
| 拓邦 股份 |
8.71 | 0.1773 | 0.3740 | 49.12 | 23.29 | 97.49 |
| 和而 泰 |
17.47 | 0.3173 | 0.4106 | 55.06 | 42.55 | 159.68 |
| 和晶 科技 |
7.63 | -0.0293 | - | -260.80 | - | 34.25 |
| 朗科 智能 |
17.90 | 0.4681 | - | 38.24 | - | 36.92 |
| 算术平均数 | 47.47 | 32.92 | 82.09 | |||
| 朗特智能 | 50.00 | 29.35 | 24.07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T-3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2019 年扣非后每股收益根据 2019 年扣非后净利润/最新总股本计算而来;2019 年因 和晶科技扣非后为负,剔除计算;
3、2020 年预测每股收益根据 2020 年全年预测净利润/最新总股本计算而来;2020 年和 晶科技和朗科智能无一致性预期,剔除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56.52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19 年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摊薄后 市盈率为 50.00 倍,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 盈率(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为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 20 日扣非后 平均静态市盈率的 1.05 倍(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是可比公司 2020 年预测 市盈率的 0.89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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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请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风 险:
(一)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风险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各国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停工、限制物流、 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曾受到延期开工以及物流不通畅的影响。2020 年 上半年,新冠病毒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冲击,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仅略 有增长。如全球新冠病毒疫情长时间未得到根本缓解,下游客户的开工生产受到 限制,经济及居民消费陷入萧条,则公司产品的终端需求将出现下降,导致新获 取的订单减少或在手订单延迟交付,2020 年度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二)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2018 年 6 月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其公布的征税 清单中包括部分智能控制器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对美国出口销售金额分别为 2,001.17 万元、2,425.97 万元、2,858.33 万元及 876.23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 例分别为 4.07%、4.68%、5.02%及 3.36%,占比较小。此外,部分境内客户自公 司采购 PCBA 用于其成品生产并出口至美国,若受美国关税提高影响,其对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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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口下降,将间接影响其对公司 PCBA 的采购规模。经测算,报告期内客户采购 公司产品并间接销往美国的金额分别约为 4,806.41 万元、10,064.31 万元、 11,064.87 万元及 5,298.03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约为 9.78%、19.41%、 19.44%及 20.31%。
未来美国是否会维持或提高现有关税税率或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尚不明 确,若贸易摩擦持续深化、加征关税方案长期持续,公司主要客户可能受其影响 降低采购金额或转移成本压力,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比重较高,外销占比分别为 70.29%、59.72%、55.13%和 47.00%,产品主要销往亚洲、非洲、北美等市场。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发达国家利用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关税等壁垒,压制包括 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同时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使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 头。未来,如主要进口国或地区出现经济形势恶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 况,将影响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产品出口,公司将面临 销售收入及盈利下降的风险。
(四)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公司第一大客户系 GLP,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 21,043.19 万 元、16,477.08 万元、14,574.26 万元和 5,227.10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 42.84%、 31.77%、25.61%和 20.04%,销售额及占比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与大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目前公司 与 GLP 仍保持持续且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但若 GLP 由于自身原因、突发因素 或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而公司又不能及时拓展 其他新客户,则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7,373.26 万元、11,978.08 万元、 18,716.23 万元和 17,081.68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5.54%、34.15%、45.28% 和 36.25%,2017 年至 2019 年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 6 月末有所下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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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各期末,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均超过 99%,公司应收账款整体回收情况 良好,但仍存在个别客户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形。若客户经营情况恶化及公司采 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将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甚至存在无法全额收回应收账 款进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7,037.75 万元、9,092.34 万元、 9,015.86 万元和 9,987.51 万元。虽然公司执行以销定产政策,但由于电子行业产 品更新换代较快,公司采购的部分专用原材料存在因产品更新换代或客户取消备 料协议而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厂房物业租赁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系租赁他人房产。其中公司租赁的正风 工业园第三栋厂房和第三栋宿舍 2-6 层及第 26 号商铺与宿舍 26-1(租赁房产面 积为 9,937 平方米),未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是业主在原集体所有未利 用土地上兴建的工业项目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报告 期内,公司使用前述租赁厂房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11%、61.59%、40.56%和 45.61%,产生的毛利占公司合并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58.58%、54.05%、34.96%和 34.58%,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 别为 58.41%、59.30%、28.55%和 30.38%。公司与出租方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 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该建筑物存在 被拆迁的风险。如因政府土地政策等原因导致租赁的部分厂房无法继续使用,将 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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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
1、同意朗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
2、朗特智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朗特智能如发生重大事项,
-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8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朗特智能”,股票代 码为“300916”,本次公开发行 1,06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上 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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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概况
-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2 日
-
(三)股票简称:朗特智能
-
(四)股票代码:300916
-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58.00 万股
-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65.00 万股
-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65.00 万股
-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93.00 万股
-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
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 |
欧阳正良 | 1,849.31 | 43.43 | 2023年12月2日 |
| 鹏城高飞 | 534.25 | 12.55 | 2023年12月2日 | |
| 苟兴荣 | 369.86 | 8.69 | 2021年12月2日 | |
| 良特投资 | 246.58 | 5.79 | 2023年12月2日 | |
| 鹏城展翅 | 193.00 | 4.53 | 2023年12月2日 | |
| 小计 | 3,193.00 | 74.99 | ||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065.00 | 25.01 | 2020年12月2日 | |
| 小计 | 1,065.00 | 25.01 | ||
| 合计 | 4,258.00 | 100.00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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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4,331.48 万元、 4,813.88 万元,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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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193.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欧阳正良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3年8月29日 |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6年11月25日 |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厂房 3栋一层至四层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不含融资租赁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电子配件、新型电子 元器件的生产与销售;家用电器控制板、通讯电源、电子配 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智能控制器、通讯电源、 动力电池产品、汽车电子产品、LED产品、电子自动化设 备、家用电器、智能家居、健康及美容护理电子产品、照明 电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研发、生产、 销售、安装;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及进出口 |
| 主营业务 | 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 品主要运用于智能家居及家电、离网照明、汽车电子和新型 消费电子等行业 |
| 所属行业 |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订),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39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518125 |
| 电话号码 | 0755-23501350 |
| 公司网址 | http://www.longtechcc.com |
|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 部门负责人 | 赵宝发 |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0755-23501350-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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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 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 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 | 欧 阳 正 良 |
董事长、 总经理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1,849.31 | 260.44(通过鹏 城高飞持股 214.33万股,通 过鹏城展翅持股 46.11万股,通过 良特投资持股 209.59万股) |
2,319.35 | 72.64 | - |
| 2 | 周 武 |
董事、副 总经理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8.22(通过鹏城 高飞持股8.22万 股) |
8.22 | 0.26 | - |
| 3 | 李 岩 慧 |
董事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5.75(通过鹏城 高飞持股5.75万 股) |
5.75 | 0.18 | - |
| 4 | 唐 惠 玲 |
独立董事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 | - | - | - |
| 5 | 周 到 |
独立董事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 | - | - | - |
| 6 | 韦 永 校 |
监事会主 席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3.00(通过鹏城 展翅持股3.00万 股) |
3.00 | 0.09 | - |
| 7 | 苟 兴 荣 |
监事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369.86 | - | 369.86 | 11.58 | - |
| 8 | 罗 利 英 |
监事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1.64(通过鹏城 高飞持股1.64万 股) |
1.64 | 0.05 | - |
| 9 | 赵 宝 发 |
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30.58(通过鹏城 高飞持股28.65 万股,通过鹏城 展翅持股1.93万 股) |
30.58 | 0.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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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黄 斌 |
财务总监 | 2019年12月至 2022年12月 |
- | 8.45(通过鹏城 高飞持股8.45万 股) |
8.45 | 0.26 | - | |
|---|---|---|---|---|---|---|---|---|---|
注 1:间接持股数量系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
注 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欧阳正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49.31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7.92%, 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欧阳正良通过良特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7.72%的 股份、通过鹏城高飞间接控制公司 16.73%的股份、通过鹏城展翅间接控制公司 6.04%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 88.41%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欧阳正良先生,197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身份证号码:362429197106**,同时持有号码为 M160*(1)的香港 居民身份证;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作经历如下:
1993 年 8 月至 1994 年 8 月,任江西果王饮料有限公司业务员;1994 年 9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番禺美特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1996 年 9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爱斯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物流经理;2000 年 5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雪华铃采购经理;2007 年 8 月至今,任朗特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 经理。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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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设立鹏城高飞、于 2016 年 12 月设立鹏城展翅两家有 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并以增资和股权受让方式实施股权激励。鹏城高 飞、鹏城展翅分别持有公司发行前 16.73%、6.04%的股份。上述激励系通过使员 工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该激励对象均已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份 额,不存在未行权情况。
(一)鹏城高飞、鹏城展翅的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
1 、鹏城高飞
鹏城高飞持有公司 534.25 万股股权,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6.73%, 于 2015 年 12 月成为公司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争议的情 况。
(1)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 |
|---|---|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鹏城高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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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出资额 | 1,625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欧阳正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59413602J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 |
(2)出资情况
鹏城高飞是由公司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除持有公 司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本次发行前,鹏城高飞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出资人姓名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 | 欧阳正良 | 总经理 | 普通合伙人 | 651.89 | 40.12 |
| 2 | 彭小健 | 审计法务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48.29 | 2.97 |
| 3 | 罗芳文 | 原行政总监 (已离职) |
有限合伙人 | 30.42 | 1.87 |
| 4 | 赵宝发 | 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87.16 | 5.36 |
| 5 | 刘小兵 | 市场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69 |
| 6 | 欧阳佰良 | 业务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80.00 | 4.92 |
| 7 | 方芙蓉 | 供应链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2.46 |
| 8 | 付丽萍 | 财务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49.13 | 3.02 |
| 9 | 王永秀 | 子公司财务主 管 |
有限合伙人 | 47.50 | 2.92 |
| 10 | 王小兵 | 应付会计 | 有限合伙人 | 40.21 | 2.47 |
| 11 | 李胜利 | 生产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4.12 | 2.10 |
| 12 | 赵朝欣 | 项目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39.13 | 2.41 |
| 13 | 兰美华 | 人事行政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2.71 | 3.24 |
| 14 | 周武 | 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54 |
| 15 | 张波 | 高级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23 |
| 16 | 江泽优 | 工程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92 |
| 17 | 陈雄 | 工程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21.09 | 1.30 |
| 18 | 叶海生 | 制造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2.08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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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序 号 |
出资人姓名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9 | 刘传威 | 结构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9.99 | 1.23 |
| 20 | 米庆菊 | 品质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92 |
| 21 | 王美香 | 生产拉长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92 |
| 22 | 黄杨娟 | 客户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1.09 | 1.30 |
| 23 | 李岩慧 | 品质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7.49 | 1.08 |
| 24 | 尹柏武 | 物料控制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62 |
| 25 | 何敏 | 结构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62 |
| 26 | 袁小平 | 硬件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7.50 | 0.46 |
| 27 | 卢世宏 | 硬件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7.50 | 0.46 |
| 28 | 周彬彬 | 高级软件工程 师 |
有限合伙人 | 6.00 | 0.37 |
| 29 | 陈英汉 | 硬件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31 |
| 30 | 纪运君 | 原工业工程师 (已离职)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31 |
| 31 | 罗利英 | 内勤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31 |
| 32 | 蔡卓娅 | -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15 |
| 33 | 黄斌 | 财务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25.69 | 1.58 |
| 34 | 江艳丽 | 人事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5.02 | 0.31 |
| 35 | 王新华 | 采购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85 |
| 36 | 彭宗伟 | 原研发总监 (已离职) |
有限合伙人 | 15.21 | 0.94 |
| 37 | 鄢敏 | 财务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5.21 | 0.94 |
| 38 | 肖敏 | 核算会计 | 有限合伙人 | 11.12 | 0.68 |
| 39 | 朱秋艳 | 销售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6.09 | 0.37 |
| 40 | 魏玉萍 | SMT生产科文 员 |
有限合伙人 | 5.87 | 0.36 |
| 合计 | 1,625.00 | 100.00 |
注:蔡卓娅系公司原硬件工程师蔡本龙的女儿,因蔡本龙于 2017 年意外身亡,蔡卓娅法定 继承其在鹏城高飞的出资份额。
2 、鹏城展翅
鹏城展翅持有公司 19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04%,于 2016 年 12 月 成为公司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争议的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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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司名称 | 珠海鹏城展翅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16年11月21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700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070(集中办公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欧阳正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W06WF64 |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鹏城展翅是由公司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除持有公 司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2)出资情况
本次发行前,鹏城展翅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 | 欧阳正良 | 总经理 | 普通合伙人 | 167.17 | 23.88 |
| 2 | 欧阳裕良 | 行政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22.00 | 3.14 |
| 3 | 王子平 | NPI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78.13 | 11.16 |
| 4 | 于发帅 | 设备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2.57 |
| 5 | 陈金萍 | 客户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3.57 |
| 6 | 王新华 | 采购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2.57 |
| 7 | 李立立 | 生产拉长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2.14 |
| 8 | 周春花 | 采购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2.14 |
| 9 | 潘关梅 | 客户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2.14 |
| 10 | 凌乐欣 | 硬件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86 |
| 11 | 彭小健 | 审计法务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21.88 | 3.13 |
| 12 | 戴新连 | 采购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1.00 | 1.57 |
| 13 | 刘波成 | 采购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1.00 | 1.57 |
| 14 | 陈文华 | 结构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1.00 | 1.57 |
| 15 | 颜志威 | 品质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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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6 | 张礼琴 | 招聘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4.63 | 2.09 |
| 17 | 王传芳 | 行政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1.00 | 1.57 |
| 18 | 肖超 | 助理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7.00 | 1.00 |
| 19 | 匡国兵 | 生产拉长 | 有限合伙人 | 7.00 | 1.00 |
| 20 | 钟凤芳 | 采购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7.00 | 1.00 |
| 21 | 刘大勇 | 结构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32.64 | 4.66 |
| 22 | 王坤刚 | 客户代表 | 有限合伙人 | 14.63 | 2.09 |
| 23 | 张芳思 | 自动化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7.25 | 1.04 |
| 24 | 柯志兴 | 业务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88 | 1.55 |
| 25 | 韦永校 | 供应商管理高 级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0.88 | 1.55 |
| 26 | 程燕燕 | 品质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9.88 | 2.84 |
| 27 | 倪娟 | 销售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0.88 | 1.55 |
| 28 | 冯生荣 | PE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0.88 | 1.55 |
| 29 | 赵宝发 | 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7.00 | 1.00 |
| 30 | 吴浩 | 子公司副总经 理 |
有限合伙人 | 29.51 | 4.21 |
| 31 | 江泽优 | 工程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4.51 | 2.07 |
| 32 | 刘红德 | 生产骨干 | 有限合伙人 | 9.00 | 1.29 |
| 33 | 陈强 | NPI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7.25 | 1.04 |
| 合计 | 700.00 | 100.00 |
(二)公司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鹏城高飞、鹏城展翅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 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企业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3)本企业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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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本企业根据公司经 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 外。
(5)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193.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065.00 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 情况如下:
| 情况如下: | |||||
|---|---|---|---|---|---|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 欧阳正良 | 1,849.31 | 57.92 | 1,849.31 | 43.4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鹏城高飞 | 534.25 | 16.73 | 534.25 | 12.55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苟兴荣 | 369.86 | 11.58 | 369.86 | 8.6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
| 良特投资 | 246.58 | 7.72 | 246.58 | 5.7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鹏城展翅 | 193.00 | 6.04 | 193.00 | 4.5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小计 | 3,193.00 | 99.99 | 3,193.00 | 7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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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 本次发行的股份 | - | - | 1,065.00 | 25.01 | 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 | - | 1,065.00 | 25.01 | |
| 合计 | 3,193.00 | 100.00 | 4,258.00 | 100.00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发行人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21,300 人,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欧阳正良 | 18,493,140.00 | 43.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鹏城高飞 | 5,342,460.00 | 12.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3 | 苟兴荣 | 3,698,640.00 | 8.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良特投资 | 2,465,760.00 | 5.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5 | 鹏城展翅 | 1,930,000.00 | 4.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6 | 兴业证券 | 20,298.00 | 0.05 | 无 |
| 7 | 何小兰 | 500.00 | 0.00 | 无 |
| 8 | 孙浩 | 500.00 | 0.00 | 无 |
| 9 | 余潮阳 | 500.00 | 0.00 | 无 |
| 10 | 陈肇中 | 500.00 | 0.00 | 无 |
| 合计 | 31952298 | 75.04 | -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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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 |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06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
| 发行价格 | 人民币56.52元/股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发行市盈率 | 50.00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净率 | 2.9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
| 认购情况 | 本次发行无网下询价和配售环境,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 10,629,702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20,298股,网上中签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298股,包销金额为1,147,242.96元,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9% |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位的验证情况 |
本次募集资金合计60,193.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53,022.02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1ZC00442号《验资报告》 |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细构成、每股发行 费用 |
本次股票发行费用总额7,171.78万元,包括承销费用4,815.50万元、 保荐费用20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955.00万元、律师费用726.04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2.60万元、信息披露费用400.94万元、材料制作 费用71.70 万元,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每股发行 费用为6.73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53,022.02万元 |
| 发行前公司股东转 让股份资金净额 |
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前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9.11元(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1.2187元(以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
| 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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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致同所对公司 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 441ZA1148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 露。公司已聘请致同所对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08580 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 2020 年度的 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测,公司 2020 年 1-9 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2020 年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2020 年度财务 信息预测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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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01%,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 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建设银行深圳沙井支行 | 44250100010600003170 |
| 2 | 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 | 338070100100307262 |
| 3 | 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 | 755910245610809 |
| 4 | 中国银行深圳龙悦居支行 | 747174274303 |
三、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 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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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
-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
7、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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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认为:朗特智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二、上市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 电话 | 0755-23995226 |
| 传真 | 0755-23995179 |
| 保荐代表人 | 张华辉、贾晓斌 |
| 联系人 | 张华辉 |
| 联系方式 | 0755-23995226 |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兴 业证券指定张华辉、贾晓斌担任朗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三部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2 年。主要负责或参与过日海通讯(002313)、宇顺电子(002289)、瑞凌股份(300154)、 方直科技(300235)、科力尔(002892)等 IPO 项目,闽发铝业(002578)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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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开发行项目。
贾晓斌,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三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1 年。曾负责或参与群兴玩具(002575)、爱康科技(002610)、美盛文化(002699)、 冰川网络(300532)、今天国际(300533)、科力尔(002892)IPO 项目,美盛文 化(002699)、新和成(002001)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爱康科技(002610)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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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欧阳正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 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2 项承诺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法人股东良特投资、合伙企业股东鹏城高飞及鹏城展翅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本公司/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本企业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 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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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苟兴荣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周武、李岩慧、赵宝发、黄斌 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 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2 项承诺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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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罗利英、韦永校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欧阳正良、法人股东良特投资、合伙企业股东鹏城高飞及鹏城 展翅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 公司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 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公司股 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 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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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自然人股东苟兴荣承诺
1、本人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自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 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本人根据公司经营、资 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 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 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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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 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 议案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 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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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迫使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 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3)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 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或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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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公司获得薪酬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 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 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所获得薪酬(税前,下同)的 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 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薪酬的 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 120%。
(4)若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 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 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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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 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 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 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正良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 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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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 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本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 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 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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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 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 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 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四)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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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1、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 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 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的,本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 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 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 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理。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公司将 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 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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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 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公司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 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 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违 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 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七、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 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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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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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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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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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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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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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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