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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an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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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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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特智能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特智能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特智能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特智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华辉 | 联系电话:0755-23995226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晓斌 | 联系电话:0755-23995226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华辉、邱恺隽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21 年度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12 月23 日至2021 年12 月27 日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 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如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
注1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注2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注1:除“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之“(二)自有资金使用”中所述事 项外,公司未在承诺期间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注2:除“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之“(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所述 事项外,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与招股说明 书等相符。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注3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注3:除“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之“(二)自有资金使用”中所述事 项外,公司完全履行了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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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朗特智能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为更好地实 施该项目,朗特智能正在对该项目的购置地点、购置方式、房屋类型和结构、产 业政策支持等进行多方面的对比论证,力求让该项目能够为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 提供坚实的核心技术支持。朗特智能目前已考察了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海 街道、新安街道、石岩街道、松岗街道及南山区等9 处写字楼,但由于候选物业 存在交通不便利、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售价高、布局不合理或交期长等原因朗 特智能尚未最终确定该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 2021 年12 月15 日,朗特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进行延期,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朗特智能已对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进行充分披露。 朗特智能本次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市场环境、行业趋势及 朗特智能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朗特智能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已提醒上市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市公司应积极推 进募投项目的实施,避免募投项目长期处于搁置状态。 朗特智能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相关物业的购置,以推进 该项目的实施。朗特智能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及写字楼物业相关信 息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二)自有资金使用 为有效减少外汇市场风险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冲击,减少汇率大幅波动对上市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外币资金汇兑风险,增强 上市公司财务稳健性,朗特智能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实施了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2020 年12 月至2021 年5 月,朗特智能使用自有 资金开展了累计最高额1,500 万美元的外汇交易业务,具体情况详见朗特智能于 2021 年6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公司于2021 年6 月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对上述外汇交易业 务进行了追认,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上述事项,朗特智能于2021 年12 月16 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1〕第207 号),函件指出朗特智能违反了此前作出的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承诺,且 未在开展上述外汇交易业务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虽然朗特智能事后将上述事项进行追认,但仍因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而存在程序瑕疵,同时违反了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承诺。保荐 机构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督促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保持 密切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自查、整改。
2021 年8 月13 日,保荐机构对朗特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部及财务部相关人员开展主题为《上市公司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关注重 点》的现场培训,围绕证监会及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管理与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等内容,向参训人员进行 详细讲解。并于同日对2021 年上半年朗特智能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流水及台账 进行检查,确认2021 年上半年朗特智能不存在未披露的高风险投资。 截至本次现场检查日,朗特智能已完善相关合同审批及信息披露流程,避免 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关于追认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披露的最后一笔 外汇交易交割日(2021 年5 月28 日)之后朗特智能未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贾晓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