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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hex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Sep 27, 2023

55974_rns_2023-09-27_d110d4a5-ce84-46dc-8faa-8581df5361f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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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公司依 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2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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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3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购买、出售产品等除外),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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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本条为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5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6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7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8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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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0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制
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制~~
~~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1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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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公司立即解除其
职务。出现本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12 第一百零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13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
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
应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
14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5 / 11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
形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
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人
员;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人员;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十四)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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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的人员;
(十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
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事先认可;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
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 / 11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征集;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
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1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
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
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17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按规定如需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
告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1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19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以通讯方式参
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传真等通讯方式到公
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以通讯方式参
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传真等通讯方式送达公
司。......
20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未出席会议。
(删除重复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2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8 / 11

权限:
......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
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
......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2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以
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 / 11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
人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九) 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九) 审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有下
列任一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6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
27 第一百七十条……
以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28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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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29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
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利润报
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
注。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30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
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删除重复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3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32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改动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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