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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hex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Sep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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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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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公司依 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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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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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购买、出售产品等除外),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4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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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本条为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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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6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7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8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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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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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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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制 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制~~ ~~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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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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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公司立即解除其 职务。出现本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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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零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 1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 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 应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 |
| 1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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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 形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 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人 员;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 |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人员;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十四)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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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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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的人员; (十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1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 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事先认可;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 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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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征集;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 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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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 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 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
| 17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按规定如需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 告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
| 18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 19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以通讯方式参 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传真等通讯方式到公 司。......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以通讯方式参 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传真等通讯方式送达公 司。...... |
| 2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未出席会议。 |
(删除重复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 21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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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 ......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 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 ......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2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以 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2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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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 人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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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九) 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本章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九) 审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 |
|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有下 列任一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26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 |
| 27 | 第一百七十条…… 以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
| 2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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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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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 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利润报 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 注。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 3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 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
(删除重复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 31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32 |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改动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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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2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2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8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8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May 1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13
Annual Report
2026
Apr 26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