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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hex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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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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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方 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 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 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 外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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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 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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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 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 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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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 担保。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对 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 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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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 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 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订担保合同。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 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证券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 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责 任和期限时,亦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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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 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 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 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 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 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 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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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 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 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 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 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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