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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hexing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ug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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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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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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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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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 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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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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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 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 度。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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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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