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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FO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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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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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的核查意见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圳普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 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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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
-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刘 敏 杨 军 霍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