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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FOTRONIC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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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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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00.00 万份股票期权,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20.00 万股的3.79%。其中首次授 予1,438.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2,220.00 万股的 3.41%,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9.88%;预留162.00 万份,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2,220.00 万股的0.3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10.1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1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标的股票的数量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0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42,220.00 万股的3.79%。其中首次授予1,438.00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2,220.00 万股的3.41%,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89.88%;预留162.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 股本42,220.00 万股的0.3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1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2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334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267

  • 人(截止2021 年6 月30 日)的26.36%。具体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2)公司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先成先生,董事、 总经理胡明龙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曾映先生,上述三人为公司 重要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经营管理和决策、研发以及业务拓展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将刘先成先生、胡明龙先生和曾映先生纳入本激励 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 司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 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 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 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 4.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

3

形。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股票期
权数量
(万份)
约占授予股票
期权总数比例
约占公告日股本
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刘先成 中国 董事长 12 0.75% 0.03%
胡明龙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0 0.63% 0.02%
曾映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10 0.63% 0.02%
徐岩 中国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8 0.50% 0.02%
王红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8 0.50% 0.02%
项磊 中国 董事 8 0.50% 0.02%
李大巍 中国 副总经理 8 0.50% 0.02%
邱亮 中国 副总经理 8 0.50% 0.02%
王铮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8 0.50% 0.02%
彭国庆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 0.25% 0.01%
合计 84 5.25% 0.20%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324 人) 1,354 84.63% 3.21%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438 89.88% 3.41%
三、预留部分 162 10.13% 0.38%
合计 1,600 100% 3.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外籍人士2 名:CHARLES PAN、ANGEL

4

YIGON ZHENG ZHENG。

  •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 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 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 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2021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2022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 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 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5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本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权第一个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权第二个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权第三个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在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 留部分在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50%
权第一个行权期 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50%
权第二个行权期 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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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21.00 元,即在满足 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 内以每股21.00 元购买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8.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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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 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9.32 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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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对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 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 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同 2022-2023 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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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核
行权期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授予的股票期权

2021
30% 24% 30% 24%
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的股票期权

2022
60% 48% 60% 48%
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的股票期权

2023
90% 72% 90% 72%
第三个行权期
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营业收入增长率
(A)
A≥Am 100%
An≤A<Am 80%
A<An 0%
净利润增长率
(B)
B≥Bm 100%
Bn≤B<Bm 80%
B<Bn 0%
确定公司层面行
权比例X 值的规
当考核指标出现A≥Am 或B≥Bm 时,X=100%;当考核指
标出现A<An 且B<Bn 时,X=0%;当考核指标A、B 出现
其他组合分布时,X=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 响,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 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较好(B)、良好(C)、合格 (D)、不合格(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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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优秀(A) 较好(B) 良好(C) 合格(D) 不合格(E)
行权比例 100% 95% 90% 8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 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或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在2020 年基础 上,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30%、60%、90%,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 值30%、60%、90%的考核目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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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行权和注 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 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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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召开董事会确定 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授予日后,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事宜。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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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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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草案公告日前一日为计算的基 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 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18.63 元/股(假设授权日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14.65%、17.46%、18.67%(采用上证综指近1 年、2 年、3

  • 年的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 机构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0.59%(采用公司历史股息率)

  •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10 月初, 则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1-2024 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股票 需摊销的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期权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 (万元)
1438.00 1772.51 258.49 901.02 435.74 177.25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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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 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 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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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 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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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 进行处理。

  •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 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 更或调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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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 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 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 佣合同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 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 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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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三)《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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