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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FO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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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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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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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倫津師事務所 7HONG LUN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 (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 (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普门科技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普 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普门科技根 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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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 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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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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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干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普门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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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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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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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 非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1 年 2 月 5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干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2 月 5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官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 公司于 2021年2月8日至 2021年2月1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四) 2021年2月19日, 公司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 2021年2月24日, 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六) 2021年2月25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 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2月26日为首次 授予日, 以 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7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就前述事官,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2021年2月25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26日为 首次授予日, 以 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7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本所认为, 普门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普门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2 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29名,本次授予 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 674.70 万股。
2021年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以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同意的独 立意见。
同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 核实,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以 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9 名激励 对象授予67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监事会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 列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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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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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获授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业县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篇章) $20$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张 扬
经办律师:
黎晓慧
二0二年二月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