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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antronics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2

Feb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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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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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12 年2 月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为强化高级管理 人员经营责任,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利益与 企业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包括以下人 员:

(一)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 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 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 “ 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 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 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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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公司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组织成立考核小组, 确认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负责拟定公司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方案;拟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挂钩;

(二)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

(三)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按月发放。

(四)绩效奖金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 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发放。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管进行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负责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公司总经理应为考核小组成员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任命考核小组 其他成员。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对考核结果出具意见 报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考核小组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书面述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管人员的述职,财务、 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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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 年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管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 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 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 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 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 管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 (四) 其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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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 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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