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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antronics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0
Aug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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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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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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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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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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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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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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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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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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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劵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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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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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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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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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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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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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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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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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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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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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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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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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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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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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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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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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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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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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和 信息的管理、网上申报及定期检查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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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 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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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团里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经核准或同意之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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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姓名 | |||
|---|---|---|---|
| 本人身份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 ||
| 证券类型 |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 ||
| 原持有数量 | (股\份) | ||
|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卖出 | ||
| 拟交易数量 | (股\份) | ||
| 拟交易日期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 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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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在此予以确认。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计划中的交易。本确认 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 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 / 亲属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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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表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进行了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姓名 | |||
|---|---|---|---|
| 本人身份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 ||
| 证券类型 |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 ||
| 本次变动前持有数量 | (股\份) | ||
| 本次交易方向 | □买入 □卖出 | ||
| 本次交易数量 | (股\份) | ||
| 本次交易价格 | |||
|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量 | (股\份) | ||
| 交易日期 | 年 月 日 |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 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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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