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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an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Dec 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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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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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1-01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1]1486 号”文核准,深圳市 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0 万股, 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为20 元/股(“元”指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8,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3,435,423.8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4,564,576.1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验字[2011]255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向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健和”)增资14,928.47 万元,由惠州健和实施LED 应用产品产业化项目。上述情况已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2011 年10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和《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用募集资金向惠州健和增资14,928.47 万元,同时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715.99 万元置换公司自2010 年10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 年10 月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向全资 子公司惠州健和光电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和《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 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因此公司向惠州健和增资14,928.47 万元,增资 分两期,2011 年10 月对惠州健和增资5,928.47 万元,扣除以募集资金置换公 司先期投入自筹资金2,715.99 万元,划入惠州健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3,212.48 万元,2012 年1 月拟增资9,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再划入惠州健和开 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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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及惠州健和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宝安支 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惠州健和已在平安银行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000000336431,截止2011 年11 月15 日,专户余额为3,212.48 万元, 预计2012 年1 月再划入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LED 应 用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2011 年11 月15 日,专户内的资金明细如下:
| 账号 | 类别 | 金额(万元) | 期限 | 利率 | 起存日 |
|---|---|---|---|---|---|
| 2000000495915 | 定期存单 | 3,212.48 | 6 个月 | 3.3% | 2011.11.15 |
公司及惠州健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方证券。惠州健和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惠州健和、平安银行宝安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及惠州健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及惠州健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惠州健和及平安银行宝安支行应当配合东方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券 每季度对惠州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惠州健和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沈伟 、 胡刘斌 可以随时 到平安银行宝安支行查询、复印惠州健和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宝安支行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宝安支行查询惠州健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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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宝安支行查询惠州健和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平安银行宝安支行按月(每月 5_日前)向惠州健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 方证券。平安银行宝安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惠州健和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平安银 行宝安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宝安支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平安银行宝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惠州健和或者东 方证券可以要求惠州健和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或有事件: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资参股 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规定,东方证券可能以合资或者参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协议各方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东 方证券有权将协议中由东方证券享有的权利和东方证券承担的义务概括转让给 上述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专项或补充协议。但 在上述或有事件发生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东方证券将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及惠州健和,并按照证券监管机关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十、协议自公司、惠州健和、平安银行宝安支行、东方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且东方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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