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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an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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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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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随 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 过建立内部控制必备的流程、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等手段,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力度和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不存在明显薄弱环 节和重大缺陷。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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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何吉伦、何大恩、朱贤洲、马伟晋、 李卫国、新余奥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等关联方占用金额系以前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的相关业绩补偿款;惠州 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联创健和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主要系与母公司之间的往来款,不会对公司合并报 表损益产生影响;新疆思睿博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国联建等其他关联方应收 账款主要系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往来。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系为公司或子公司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且金额较小,不会造成较 大影响。
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监事2020 年度薪酬方案》及《高 级管理人员2020 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监事2020 年度薪酬方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 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 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 合计197.19 万份。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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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由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部分自有房产为公司后续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其担保行为的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由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部分自有房产为公司后续向相关 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相关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子公司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因业绩未达标所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双方长期以来关于 业绩补偿事项的纠纷,有利于公司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补偿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系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角 度出发,避免相关业务后续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为降低公 司未来的损失所做的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0 年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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