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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ian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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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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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 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审阅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全资子公司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一”)法定代表人陈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991.52 万元,系因西安绿一于 2012 年以陈波名义购买一处房产,而相关购房款由西安绿一代为支付。该购 房事项产生于公司收购西安绿一之前。
据 2016 年 6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联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投资”)与西安绿一原股 东签署的《关于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陈波承诺配合将该房产在收到联动投资支付的第一 期股转价款之日起 90 日内过户登记至西安绿一名下,并办理完毕以西安绿一名义持有的该房产的房屋产权 证书。
陈波于 2016 年 7 月下旬收到联动投资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并于 8 月份与开发商联系办理产权人 更名事宜,一直到 9 月底未能办理完成。因陈波偿还银行贷款手续审批流程长及西安当地房产变更复杂等 原因,陈波及西安绿一未能按期办理房产证及后续更名过户手续。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已变更至西安绿一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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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该笔资金实质上是给西安绿一购置办公用房预付购房款,并且由西安绿一作为办公场所全 额在使用,不存在其余人使用的情形,实质上未构成陈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西 安绿一的正常运作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提供人民币 7,00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该笔担保期限已期满,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公司为易事达提供担保是为了支 持其业务发展,易事达经营稳定,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易事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不属于违规担保行 为,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财政部会计准则修订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上述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 日(即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80,000 股,回购价格 为 14.6 元 / 股。
独立董事:詹伟哉、王成义、李小芬、肖志兴 201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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