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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 Brother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ug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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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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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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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 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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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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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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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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