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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 Brother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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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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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1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8 万股, 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030,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937,735.23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152,093,064.77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8 月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21]3710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百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及爱建 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 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 年8 月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林支行 755903602010101 104,260,092.00 智能硬件柔性制造项目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764075025145 41,820,316.87 电子电路柔性工程服务数字化中台项目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 667661688 25,950,264.4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 惠州市金百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响水河支行 44050110080400000393 0.00 智能硬件柔性制造项目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 2008022729200336262 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电子电路柔性工程服务数字化中台项目
合计 172,030,673.34

注:

(1)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林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 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林支行履行, 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林支行。

(2)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 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履 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3)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 管辖权限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 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

(4)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响水河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 有管辖权限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响水 河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响水河支行。

(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093,064.77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 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三家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之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投项目之“智能硬件柔性制造项目、电子电路柔性工 程服务数字化中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此账户支持使用企业网银功能。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专户 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何俣(身份证330xxxxx001X)、曾辉(身份 证110xxxxx1830)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 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甲方 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保荐代表人更换通知自乙方确认收悉之日起生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 用。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乙方可使用具有效力的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向监管部门报备及 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惠州市金百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分别与两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智 能硬件柔性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电子电路柔性工程服务数字化中台项目”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账户支持使用企业网银 功能。

二、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俣(身份证330xxxxx001X)、曾辉(身 份证110xxxxx1830)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以及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 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其余向监管机构报备使用。

五、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