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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INJIA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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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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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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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独 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议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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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募投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当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由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基本程序如下:使用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使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公司财务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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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基本程序如下:子公 司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子公司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使用部门的主管 副总经理审批→子公司财务审核→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报公司,由公司相应 业务部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施, 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 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募投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 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及时公开披露实际情形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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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要求 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 方案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的 ;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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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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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 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 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 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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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 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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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方可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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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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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 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 ”“ 否 定结论 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 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 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及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相冲突之情形,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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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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