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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l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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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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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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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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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7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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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6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 6.7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0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1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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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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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800,000 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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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1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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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6.76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 易日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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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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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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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授予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归属安排 |
占预留部分权 益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在归属限制性股票之前,激励对象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考核要求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年 | 以2017-2019年的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对2021 年度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进行考核。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年 | 以2017-2019年的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对2022 年度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进行考核。 |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批次业 绩考核指标与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 年度 |
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A) | 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年 | 22% | 18%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年 | 32% | 28%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
| 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A) | A≥Am | X=100% |
| An≤A<Am | X=80% | |
| A<An | X=0 |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 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 3 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结果(S) | S≥80 | 80>S≥70 | S<70 |
|---|---|---|---|
| 评价标准 | 良好(A) | 合格(B) | 不合格(C)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占预留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占公司现有总股本 的比例 |
||
|---|---|---|---|
|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 获授数量(股)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13人) |
800,000 | 100% | 0.17% |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潘鑫先生和潘鸿鹤先生分别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潘磊先生 的兄弟和子女,系潘磊先生的关联人。潘鑫先生担任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授予其 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潘鸿鹤先生担任公司市场督导,系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授予其 44,551 股限制性股 票。潘鑫先生和潘鸿鹤先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2)上述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3)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除潘鑫先生和潘鸿鹤先生外,其余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4)比例数据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一致。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 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票:13.66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7 月 6 日收盘价);
-
2、有效期: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
-
期限);
-
3、历史波动率:28.17%、28.62%(采用创业板指数最近 24 个月、36 个月
-
的波动率);
-
4、无风险波动率: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2 年
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5.12%、4.23%(公司最近 2 年、3 年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本次授予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00,000 503.63 104.92 209.85 146.89 41.97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 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 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初步估计,本次授予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本次授 予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上述成本摊 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6 日为 授予日,以 6.7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0 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7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6 日为授 予日,以 6.7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0 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邱锫律师和张小英律师认为,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 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 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