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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5
Mar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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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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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佳士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小刚 | 联系电话:0755-82130694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金华 | 联系电话:0755-8213046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在2014年度(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 发布如下主要公告: 1月24日公告《2013年度业绩预告》; 2 月10 日公告《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 公司承诺履行执行情况的公告》; 2 月21 日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营业 执照的公告》; 2月27日公告《2013年度业绩快报》; 3 月20 日公告《关于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3月29日公告年报相关内容; 4月4日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一 致行动合作协议的公告》; 4 月15 日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技术 开发合同的公告》; 4月19日公告《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相 关公告》; 5月9日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 质押的公告》; 5月28日公告《关于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6月5日公告《关于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的公告》; 7月2日公告《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7 月29 日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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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 8月23日公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 10月14日公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10月28日公告《第三季度报告》; 11月27日公告《独立董事辞职》; 12 月18 日公告《终止募投项目等相关公 告》; 12月19日公告《签订框架协议补充公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 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公司已健全相关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均得 到有效执行。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 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6,247.625万元 已于2011年3月17日存入126,827.375万元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户 443066089018010053066、14,000万元至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丽景支行账户 4000031529200353008。 2011年6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重庆运达科技 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和《关于子公司重庆运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截 至2011 年6 月16 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龙广场支行账户440101040011284 募集资金 余额为7,943.70万元。 2011年10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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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的议案》,截至2011年9月20日,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户 511607017018010060208 募集资金余额为5,716 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 累计投入63,124.1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 额为88,205.35万元。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前往 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2 次。查询时 间为5月8日和12月8日。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5 月8日和12月8日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现场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1 次,日 期为4月22日。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6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3月29日列席(含通讯参 与)董事会。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6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3月29日列席(含通讯参 与)监事会。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4年5月 8日和12月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 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 事项等情况等。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无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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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6 次 并公告,具体如下: 3 月20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3 月29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 查报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4 月11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13年度跟踪报告》。 7 月29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保荐 意见》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 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报告》。 9 月13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12月18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12月8日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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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 符合法规,截至目前,公司 无实际控制人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缺少相 关人员签字; |
督导公司改正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 | 1、存在3年以上应收账款; 2、对子公司管理有待加强; 3、虽然公司内部控制符合相 关规定,但仍需加强。 |
督导公司加大回收力度,加 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继续完 善相关内控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爱 平、潘磊分别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书》,承诺如下:
(1)承诺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承诺人将 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 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
| 是否 | 未履行承诺的 | |
|---|---|---|
| 履行承诺 | 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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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法要求承诺 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诺人 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2.股份锁定承诺
是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爱平和潘磊、股东周源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承诺外,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朱亚云、赵家柏、熊红和郑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黄建才、周晓宇、夏如意和周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 50%。
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宇业投资有限公 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该部分股份总数的 50%。
范金霞、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蕃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卿小湘和冯汉华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承诺外,范金霞同时承诺:在 萧波任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萧波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补缴所得税优惠的承诺
是
针对公司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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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享受深圳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能被追缴所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爱平、潘磊承诺:若税务主 管部门对公司上市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进行追缴,则 由徐爱平和潘磊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交的 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 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爱平和潘磊承诺:“如有权部门要求公 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徐爱平和潘磊将负连带责任承担全部 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 ” 何损失 。
5、公司整体改制设立时发起人股东潜在纳税义务责任事 项的承诺
是
是
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徐爱平、潘磊、范金霞、卿小湘、周源、 朱亚云、冯汉华均已作出书面承诺:如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自然 人发起人股东就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折股事项缴纳相应的所 得税、滞纳金,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将立即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保证不因该事项致使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上市后的公众股东 遭受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爱平、潘磊同时承诺:其 他自然人发起人股东不能缴纳时,徐爱平和潘磊将以连带责任 方式,共同承担缴纳义务。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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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范金华 王小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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