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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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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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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士科技 股票代码:3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磊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青兰一路 3 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及可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持股比例被动发 生变动、获授限制性股票及增持导致持股比例增加、接受表决权委托导致可 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编制。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履行相关内部授权和批准。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 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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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5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0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 11 第七节 后续计划 ...................................................................................................... 12 第八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7 第十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十二节 声明 ......................................................................................................... 20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21 附表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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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潘磊先生 |
| 上市公司、佳士科 | ||
| 指 |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技、公司 | ||
| 由于公司股本变动导致的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潘磊先 | ||
| 生获授限制性股票导致的持股比例增加、潘磊先生通过大宗交 |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
| 易增持公司股份导致的持股比例增加、潘磊先生签署《表决权 | ||
| 委托协议》导致的其可控制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增加。 |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导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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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潘磊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711197209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青兰一路 3 号 通讯方式:139**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2017 年至今,潘磊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 5 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佳士科技股份、为佳士科技第一大股东外,潘 磊先生不存在持有其他控制企业及关联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佳士科技股份外,潘磊先生不存在持有、控制 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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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潘磊先生拟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全面推进上市 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 良好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
的计划
潘磊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潘磊先生承诺,在未来 36 个月内将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 潘磊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相关内部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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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数量(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潘磊 | 66,678,339 | 14.05% | 66,678,339 | 14.0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数量(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潘磊 | 69,378,339 | 14.38% | 116,436,345 | 24.14% |
备注: (1)本表格计算持股比例时已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2)本次权益 变动前指潘磊先生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即2020年1月20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潘磊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 益变动后,潘磊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佳士科技 116,436,34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 总股本的 24.14%,潘磊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1、2020 年 8 月 18 日,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非交易过户至 员工持股专用证券账户,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增加,导 致潘磊先生持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被动 减少 0.11%。
2、2021 年 6 月 10 日,由于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股份,公司总 股本减少,导致潘磊先生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被动增加 0.78%。
3、2021 年 8 月 10 日,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潘磊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 1,200,000 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增加 0.12%。
4、2021 年 12 月 7 日,潘磊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增加 0.31%。
5、2021 年 12 月 23 日,潘磊先生与徐爱平女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徐爱平女士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7,058,0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9.75%)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无偿且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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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地委托潘磊先生行使,潘磊先生同意接受该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委托方): 徐爱平
身份证号:110105195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乙方(受托方): 潘磊
身份证号:210711197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以上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方持有的47,058,006股股份 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如有)、召开和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在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 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 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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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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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等原因导致委托方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方所增 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本协议之约定,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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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
-
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委托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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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双方进一步确认,受托方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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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再就具体的每一事项向受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但是,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机构需要,委托方将根据受托 方的要求另行及时出具授权文件以实现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表决权之目 的。
1.5 双方确认,受托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 托权利;对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上述委托权 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托方违反 本条约定行使委托权利导致产生不利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方承担 责任,如果委托方已经承担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1.6 双方确认,委托方仅授权受托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委托股份所包含的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益仍归委托方所有,双方另有 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1.7 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若甲方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 给第三方的,已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自动解除,该等 解除不影响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对未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 务的执行。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表决权委 托期限,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2 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权利的行使、协助与限制
3.1 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在必要时 (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
3.2 基于本协议宗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 其他方行使。
3.3 如果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 使因任何原因(受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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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 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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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受托方在行使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违约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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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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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均构成其 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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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辖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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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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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严格对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保密,除根据任何适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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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审批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以 外,在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事 宜作出任何形式的披露或公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52,033,754股, 全部系高管锁定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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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潘磊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及增持导致持股比例增加的情 形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中,潘磊先生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动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导致 可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的情形不存在资金支付的情形,因此不涉及资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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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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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主 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调整计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没有提出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 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 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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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 和组织机构做出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潘磊先生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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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佳士科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士科技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 变动而发生变化,佳士科技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 员、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潘磊先生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 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
-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
-
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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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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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 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潘磊先生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将避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截至承诺签署日,本承诺人并未拥有从事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的其他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对于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 上市公司,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 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资产剥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潘磊先生出具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在与上市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时将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进行,执行以下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化 原则办理;没有市场价格的,按成本加成定价;当交易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时, 且无法或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计算的,由交易双方协商,公允地确定价格。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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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范 并按规则披露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与上市公司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管理 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源、资金或从事其他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本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 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 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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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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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潘磊先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 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潘磊先生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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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潘磊先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
-
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潘磊先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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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前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1 年 12 月 7 日,潘磊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潘磊先生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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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潘磊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 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 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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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磊:
202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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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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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徐爱平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
3、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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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在未来 36 个月内将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
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声明及承诺
-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联系人:李锐、麻丹华
电话:0755-2167425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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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
| 股票简称 | 佳士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193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潘磊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
深圳市南山区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本次权益变动前潘 磊先生无一致行动 人,本次权益变动 后潘磊先生与徐爱 平女士构成一致行 动人关系。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对境 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
是□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拥有境内、 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回答“是”,请注明 公司家数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 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动、获授限制性股票、大宗交易增持、接 受表决权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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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人民币普通股 66,678,339股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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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数量及变 动比例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持股数量增加2,700,000 股,控制有表决权股份增加 47,058,006股,合计增加49,758,006股 变动比例:10.09% 变动后持股比例: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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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比例:10.09% 变动后持股比例: 24.14% |
10.09% | ||||
|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
时间: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2月23日 方式: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动、获授限制性股票、大宗交易增持、接受 表决权委托 |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 业竞争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潘磊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人是否拟于未 份。潘磊先生承诺,在未来 36 个月内将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权 来 12 个月内继 益变动事项,潘磊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 续增持 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是 ☑ 否 □ 否在二级市场 2021 年 12 月 7 日,潘磊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00,000 买卖该上市公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 否 ☑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 是 ☑ 否 □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不适用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磊: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