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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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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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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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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对关联人名单进行汇总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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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关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 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 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 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决 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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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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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安排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公司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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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 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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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 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应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 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 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 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 标的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 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 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 予以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购买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 案,并在相关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公司因出售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 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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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