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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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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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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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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 监事会主席收到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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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内容单一 且明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话方式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职员 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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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监事会主席 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 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在监事会决议对外公告之前,与会监事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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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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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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