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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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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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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 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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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 平。
第九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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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规定。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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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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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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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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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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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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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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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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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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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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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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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 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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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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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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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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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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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 登记备案。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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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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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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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节 信息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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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节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总裁)审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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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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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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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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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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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六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 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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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涉及公 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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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 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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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六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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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八十三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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