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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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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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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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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的约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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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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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董 事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出席对象、 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桃 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9:15 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刻。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 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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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股份 181,519,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8096%。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37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6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895,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672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 部分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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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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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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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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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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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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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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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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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9.《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 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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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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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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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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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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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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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9,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5,200 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2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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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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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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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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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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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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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5,868,5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0%),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35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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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2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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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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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付青
经办律师:
李于凡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