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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ASIC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r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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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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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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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桃园 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爱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9 日—3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10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 月 9 日 15:00—2015 年 3 月 10 日 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 2015 年 3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9,842,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560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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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5,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2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1,437,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1.2811%。

  •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5.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董事和监事 2014 年度薪酬、201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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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 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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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 继 红

经办律师:

陈 娅 萌

经办律师:

佘 文 婷

20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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