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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6

Jun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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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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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6-05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晔减持股份的告知函,李军于2016 年6 月15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48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何晔于2016 年6 月15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940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李军 大宗交易 2016-06-15 27.25 480 0.70%
何晔 大宗交易 2016-06-15 27.25 940 1.3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李军 合计持有股份 62,444,200 9.14% 57,644,200 8.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611,050 2.28% 10,811,050 1.58%
有限售条件股份 46,833,150 6.85% 46,833,150 6.85%
何晔 合计持有股份 124,394,400 18.20% 114,994,400 16.8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1,098,600 4.55% 21,698,600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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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股份 93,295,800 13.65% 93,295,800 13.65%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晔本次减持均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 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晔均未在相关 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3、2016 年6 月6 日、6 月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通 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共减持公司股份158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6 月 1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48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上述减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 学君、陈向军、李军连续六个月内共减持公司股份206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共持有公司股份249,42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截至目前,何晔持有公司股份114,99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2%,仍 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4、承诺及履行情况

(1)李军、何晔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陈向军、李军在2015 年7 月1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 中承诺, “计划自2015 年7 月13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 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等方式等)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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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所需资金为其自筹取得,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 持的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已于2015 年7 月30 日实施完毕。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晔均遵 守以上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承诺连续

  • 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 备查文件

  • 1、李军、何晔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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