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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5
Jul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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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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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5-05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7 月30 日收 到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向军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李军的通知,根 据公司2015 年7 月1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信心,董事长陈向军、总经理李军 计划自2015 年7 月13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 方式等)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所需资金 为其自筹取得,并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 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2015 年7 月15 日,总经理李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 增持公司股份170,000 股,增持金额为10,058,900 元。 2015 年7 月15 日,董事长陈向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 易增持公司股份38,900 股,增持金额为1,994,014 元。
2015 年7 月27 日,董事长陈向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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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增持公司股份20,000 股,增持金额为1,128,800 元。
2015 年7 月28 日,董事长陈向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 易增持公司股份136,100 股,增持金额为6,912,519 元。
2015 年7 月29 日,总经理李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 增持公司股份20,000 股,增持金额为977,980 元。
自2015 年7 月15 日至7 月29 日增持期间,董事长陈向军和总经理李军已累计 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385,000 股,增持金额合计21,072,213 元。本次增持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0.07%。至此,董事长陈向军和总经理李军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董事长陈向军持有本公司股份47,84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1%;总经理李军持有本公司股份47,84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1%。作为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07,32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6%。
本次增持后,董事长陈向军持有本公司股份48,03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4%;总经理李军持有本公司股份48,03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4%。作为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07,70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3%。
3、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董事长陈向军、总经理李军严格履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其在《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 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长陈向军、总经理李军承诺自2015 年7 月30 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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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事宜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结论意见如下:
1、增持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4、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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