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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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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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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7-03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9 号)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2,626,766 股,发行价格为15.99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361,801,988.34 元,扣除发行费用16,909,930.00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344,892,058.34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 年7 月11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020003 号《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 年7 月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 年7 月26 日,公 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无协议签订权限,因此由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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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主管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602023066,截止 2017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48,116,685.11 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公司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江 保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73160122000025311,截止 2017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 亿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股票发行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公司承诺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长江保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38160100100033923,截止 2017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 亿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公司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江 保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至少 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茜、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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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专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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