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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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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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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一创摩根”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银之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48号)核准,银之杰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发行价格为2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2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5,242,475.00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757,525.00元。以上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深圳市鹏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184号《验资报告》。
2010 年12 月28 日,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 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公司将年度发行证 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财经公关费等费用4,193,214.96 元,调整记 入2010 年度期间费用,致使募集资金净额增加4,193,214.96 元,即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合计388,950,739.96 元。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商业银行全国票据影像交换 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商业银行同城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银企对账管 理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五个项目,总投资额为13,725.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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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地点均为深圳市高新区科发路8 号科技园金融服务技术创 新基地。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万元) | 项目立项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 |
|---|---|---|
| 商业银行全国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2,932.00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5 号 |
| 商业银行同城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 | 3,763.60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4 号 |
| 银企对账管理系统 | 3,144.90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3 号 |
| 客户服务中心 | 1,705.20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7 号 |
| 研究开发中心 | 2,179.40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2 号 |
| 合计 | 13,725.10 |
(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的情况
为开展工作便利,方便工作沟通,更加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 司拟将商业银行全国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商业银行同城票据影 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银企对账管理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五个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从深圳市科技园科发路8 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 地1 栋6F 迁移至公司总部同一办公楼内,具体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 城天祥大厦AB 座10A。
实施地点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市场前景、可能存在的市场、 技术、经营管理、政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并无重大变化。本次变更不会对项目实 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的实际内容。只是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了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 的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保荐机构对银之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1、银之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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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经银之杰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 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 性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要 求;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银之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银之杰全体股东利益, 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及时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对银之杰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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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盖建飞 熊顺祥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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