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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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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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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2-012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0]548 号”核准,于 2010 年 5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1,049,260.0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950,739.96 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 用资金 137,251,000.00 元,其余 251,699,739.96 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 (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商业银行全国票据影像交换业 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商业银行同城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银企对账管理系 统、客户服务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五个项目,总投资额为 13,725.10 万元,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地点均为深圳市高新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具 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项目立项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
商业银行全国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2,932.0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5 号
商业银行同城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 3,763.6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4 号
银企对账管理系统 3,144.9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3 号
客户服务中心 1,705.2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7 号
研究开发中心 2,179.4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备案[2009]0052 号
合计 13,725.1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 13,725.10 万元中,具体投资内容包括场地装修及建 设期租金 313.50 万元,软硬件工具购置费 3,028.90 万元,开发成本及实施费用 5,130.00 万元,项目其他费用 1,734.41 万元,基本预备费 540.18 万元,铺底流动资 金 2,978.10 万元。

(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的情况

为开展工作便利,方便工作沟通,更加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 拟将商业银行全国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商业银行同城票据影像交 换业务处理系统、银企对账管理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五个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从深圳市科技园科发路8 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 栋6F 迁移至公司总部同一办公楼内,具体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 座10A。

实施地点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市场前景、可能存在的市场、 技术、经营管理、政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并无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 具体投资内容中,虽然场地装修及建设期租金将产生一定金额的增加,但考虑场地 装修及建设期租金在投资总额所占比重较小,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考虑投资预算 结余,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的变更不会造成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重大变化。 因此,本次变更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的实际内容。只是根据公司的发展 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了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投 资总额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对该审议事项无疑义。

四、保荐机构意见

1、银之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经银之杰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 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银之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银之杰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及时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对银之杰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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