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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Mar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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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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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北京博世金信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北京博世金信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就公司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购买北京博世金信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和拓宽公司产品业务领域的需要,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与影响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经过了具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双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 使用》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33.10 万元购买北京博世金信科技有限 公司部分资产。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查阅相关人员的简历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金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单怀光 宋靖雁 朱厚佳

二 O 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