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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H&T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1
Feb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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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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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张坤强)
“ ” “ ” 作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和而泰 )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0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规要求,将2020年 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2020年度,和而泰共召开11次董事会,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期内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按法律法规出席会议,参加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
|---|---|---|---|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 11 | 11 | 0 | 0 |
(二)股东大会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列席了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切实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年度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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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1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提前赎回“和而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和而转债”。
(二)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 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4,394.30万元(其中除公 司对参股公司深圳市锐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16.50%。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询 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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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 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3、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对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投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了制度规范,并能够有效地贯彻执 行。
《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 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同时,对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也比较明 确。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中的缺陷。
4、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良好,适当实施现 金派送的分红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相匹配的,是合理的,有利于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 也有利于更好的回报公众投资者。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 度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019年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的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6、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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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远期外汇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 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 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 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 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
- 7、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作出 的,且充分考虑了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 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9、关于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 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对个人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后制定的,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提交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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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是依据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并结合公司规 模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 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 影响独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 意将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执行。
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保本型的短期(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8,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购买理财产品。
1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求,结合募集资金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 划,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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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相关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饶文科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 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事项,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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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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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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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0年5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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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
-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胡文海、刘洪涛、高彬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 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000股,回购价格为4.90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对激励对象胡文海、刘洪涛、高彬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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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 3、关于控股子公司铖昌科技实施增资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的独立意见
本次铖昌科技引入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增资,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铖昌科技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双 方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其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与铖昌科技经营和发展战略要 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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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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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将充分利用 专业投资队伍和融资渠道资源,综合创业投资基金的其他参与各方的优势和资源,积极 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制造等领域的优质标的。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产业布局有 利于帮助公司寻找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契合的优质并购标的,帮助公司加速推动战略发展 步伐,加快公司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并借助相关产业的投资布局,获取前沿科技研发 创新信息与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 综合效益水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纲先 生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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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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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对子公司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而 泰小家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而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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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1200万元、4000万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 外担保额度为19,462.70万元人民币(其中除公司对深圳市锐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500万元担保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本 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9.3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2020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关于对锐吉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参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锐吉,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 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深圳锐吉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深圳锐吉的生产经营发 展,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且深圳锐吉控股股东上海视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金飞先生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履行了严格的 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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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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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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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筹备拟分拆铖昌科技上市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经营层实施分拆子公司铖昌科技境内上市筹备工作事宜,有利于更好 的发展铖昌科技微波毫米波射频芯片相关业务,支持铖昌科技在微波毫米波射频芯片业 务上的持续研发和经营投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上述事宜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待满足《若干规定》等要求及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我们同意公 司授权经营层实施分拆铖昌科技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 2、关于修改铖昌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盈利预测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铖昌科技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其进 行增资,并积极推动其分拆上市进程事项,修改后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方案扣除了员工 持股股份支付影响,本次修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方案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以长 远利益为导向,修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方案符合转让双方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方案的修改,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0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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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14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而泰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募 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浙江和而泰将根 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随时归还该笔资金。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而泰使用不 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2020年,我按照交易所、证监会及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深入公司,利用 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机会及工作闲暇时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本人采用实地现场考察、听取报告、电话沟通、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同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第五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依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召集并参加了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2019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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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关于修订<道德操守规范>的 议案》、《关于制定<危机事件应对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诉、举报管理 规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质量 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采购业务纪律守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员工报备 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发现 责任处理及跟踪整改管理办法>的议案》、《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20年第一季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0年半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0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0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2020年第 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就《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同时针对 提案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客观的给予分析和建议,有效地履行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五、对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编制的履职情况
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等要求,本人在公司2020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年度经营报告,全面了解了公司经营状况并进行了实地考 察,参加了与会计师的见面会,审阅了审计前后财务及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报告全面真 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20年,本人除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和参加股东大会以外,积极关注可能影响公司 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内控制度、财务运作、对外担保、资金往 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 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公司重大事项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职权,详细了解,认真审议,督促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注媒体对公司报道。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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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 平。
(三)持续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颁布,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规 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本人认为,2020年度公司对于独立董 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深 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 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的联系方式:
姓名:张坤强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张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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