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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Hemei Group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4

Sep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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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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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 持股 5%以上股东王雨霏女士于近日与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北京元程序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元程序基金”)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雨霏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56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元程序基金(以下简称“本 次权益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元程序基金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协议 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 个月内不得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次 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雨霏女士与元程序基金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王雨霏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56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 总股本的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元程序基金,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王雨霏与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蝎座36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蝎座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发生5%的权 益变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交割,待该笔股份交 割完成后,王雨霏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赫美集团90,502,63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0%。

两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王雨霏将持有赫美集团24,902,630 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

股东名
股份性质 股份变动
方式
股份变动时
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股)
持股
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
比例
王雨霏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协议转让 2024-08-19 156,102,630 11.90%
90,502,630
6.90%
协议转让 2024-09-26 90,502,630 6.90% 24,902,630 1.90%
  • 注:上述权益变动股份属于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来源为“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王雨

  • 霏女士作为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公司总股本为1,311,254,521 股。

二、 本次协议转让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 (1)王雨霏身份证号:1401061986**

  • (2)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 (二)受让方

  • (1)基金名称: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

  • (2)基金备案编号:SZF261

  • (3)基金管理人名称: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041W72

  • (5)管理人注册资本: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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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人成立日期:2016-11-11

(7)管理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雷庄

(9)管理人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 号北京基金小 镇大厦B 座174/北京市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1 座2709A

(10)管理人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管理人经营期限:2016-11-11 至无固定期限

(12)管理人股东及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雷庄 510 51.00%
2 骆俊峰 490 49.00%
- 合计 1,000 100.00%

(1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住地
是否取得
境外其他
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
职情况
1 雷庄 执行董
事,经
中国 北京 北京元晟通数据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三河市元晟通数据科技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三、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 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受让方)

乙方:王雨霏(简称“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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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安排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国内A 股上市公司,注册于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008 号深圳湾1 号广场南区T7-2205,股 票代码002356,总股本为131125.4521 万股;

(2)截至2024 年9 月25 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15610.26 万股,股份 比例为11.9%;其中,转让方已于2024 年8 月19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名下 上市公司6560 万股股份,股份比例为5%,转让给第三方,该笔股份转让尚未办 理股份交割,如该笔股份转让完成交割的,则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9050.26 万股 股份,股份比例为6.9%;

(3)双方一致同意,由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60 万股的股份及附属 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本次 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6560 万股的股份,股份比 例5%。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本协议签署之日(以下简称“签约 日”)前一日收盘价(以下简称“基准股价”),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为转让股份 数量乘以基准股价所得金额(以下简称“转让对价”)。

(2) 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a) 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 万元);

b) 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相当于转让对价的45%的股份转让款;

c)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取得交易确认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 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90%;

d) 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90%后1 个工作日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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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划转资料;

e)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标的 股份转让款。

4、标的股份的交割

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对价之日起,受让方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5、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或不履行、迟延履 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果双方均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责任。

(2) 如转让方违约不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 返还定金。

(3) 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股份交割的,转让方有权停止股份交割, 并通知受让方限期内解决。限期内解决不了的,双方协商沟通。

(4) 如果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无法通过深交所的审核,任一方有权选择双方协商解决或终 止本协议。转让方须在7 个自然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及定金。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 让款。如受让方逾期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逾 期金额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 事宜且取得交易确认书后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付完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转 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可没收定金。

6、协议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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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本条约定的情形终止协议,本协议项下双方所有义务将获解除并不 负任何责任。但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并不解除双方于协议终止前违约而应承担 的责任。

7、争议解决

(1) 双方因本协议之内容或本协议之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努力通过协 商解决,若在六十日内(以任一方第一次书面提出争议的时间算起)尚不能解决 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 保全(担保)费)由败诉方承担。

8、一般规定

(1) 本协议于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由双方签署后方可成立或生效。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失效、 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该类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在该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 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亦不影响本协议作为整体在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内的合 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四、 股东承诺暨履行情况

2021 年12 月2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王雨 霏女士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156,102,630 股,且在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减持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赫美集团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要求。”上述承诺已于2023 年1 月 20 日履行完毕。

五、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1、王雨霏女士的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重整计划》中作出 的相关承诺。

2、王雨霏女士、元程序基金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王雨霏女士、元程序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 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