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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GuoHua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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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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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16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公 司经营层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制度 | 修订 类型 |
修订后制度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 (1989)1049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 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3011020145。 |
修改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 (1989)1049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300192441969E。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1989 年12 月11 日经深 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 万股。 |
修改 | 第三条 公司于1989 年12 月11 日经深圳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1250 万股,于1990 年12 月1 日 |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 3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修改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
修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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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
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
|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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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修改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
| 7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修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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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深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修改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9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修改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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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定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 |
修改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11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修改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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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修改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 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
| 13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对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方案作出初步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 五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单项担保金额未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
修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对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方案 作出初步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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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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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对外担保; 的工作;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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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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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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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修改 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10%以 上但不满50%;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 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 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 未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 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六)在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额度内 向银行申请贷款; (七)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满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不满3000万元,或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的10%以上;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 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在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额度内向银行 申请贷款; (七)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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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述 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交易”、“关联交易”、 “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范围 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已在本 章程其他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 |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0%以上;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 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超过人民币一亿元额度的银行贷款;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交易”、“关联 交易”、“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范 围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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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确定。 | |||
|---|---|---|---|
| 15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修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
| 16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修改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 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
| 17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 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
修改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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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
修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其 他职权。 |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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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修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2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修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
| 21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刊登信息披露的 国际互联网址为:http :// www.cninfo.com.cn |
修改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刊登信息披 露的国际互联网址为:http :// www.cninfo.com.cn |
| 22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修改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23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 |
修改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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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修改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25 | 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 记。 |
修改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
| 26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修改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
|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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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修改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 28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修改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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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