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GuoHua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53548_rns_2021-04-27_7ff2c9cd-9449-4af6-85df-4fbb8980b11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 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采访等形式的活动,以加强与投 资者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明确接待和推广对象是否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特定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 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 室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工作具体事务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了解公司基本经营情况,熟悉公 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三十 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 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 当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董事会秘书陪同参观,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 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公司 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 发现其中存在错
1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 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 息 。
第十六条 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五)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 制度为准。
2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 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生效。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