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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Goodix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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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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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6 第五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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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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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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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投资者关系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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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 冲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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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待制度,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 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投资者 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接受 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参与活动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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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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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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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 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含本数,“以外”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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