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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Goodix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0
Jun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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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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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汇顶科技”)针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首次公开披露《深圳市汇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19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买卖 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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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外,本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2019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形。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交易人姓名 | 内幕知情人关系 | 交易日期 | 操作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
| 张帆 | 公司董事长 | 2019/12/23-2019/12/24 | 卖出 | 9,059,624 |
| 朱星火 | 公司董事 | 2019/12/17-2020/01/22 | 卖出 | 707,600 |
| 肖章茂 | 公司监事会主席 | 2020/03/27-2020/03/27 | 卖出 | 1,000 |
| 孙小倩 | 公司员工 | 2019/12/09-2020/01/09 | 卖出 | 16,600 |
| 2019/12/18-2020/02/28 | 买入 | 9,600 | ||
| 程晓华 | 公司员工 | 2019/12/13-2019/12/17 | 卖出 | 2,000 |
| 柴青岭 | 公司员工 | 2019/12/10-2020/01/10 | 卖出 | 2,064 |
| 2019/12/18-2020/01/09 | 买入 | 50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
(1)张帆先生卖出股票的情况声明
张帆先生已出具以下声明:“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交易时,公司尚未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进行具体筹划。上述股票交易系基于本人 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汇顶科技股票交易的情 形。以上交易已于 2020 年 1 月 2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
(2)朱星火、肖章茂、孙小倩、程晓华、柴青岭买卖股票的情况声明
朱星火、肖章茂、孙小倩、程晓华、柴青岭已出具以下声明:“本人在 2020 年 5 月 16 日汇顶科技首次公开披露《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 6 个月买卖汇顶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晓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自身对汇顶科技已公开披露信息的 分析、对汇顶科技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汇顶 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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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 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 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 范围之内。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综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内幕信 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附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附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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