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Goodix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9
May 6, 2019
35792_rns_2019-05-06_f1e5e052-4f52-4305-92ca-d83c86d13428.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汇顶科技”)针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首次公开披露《深圳市汇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买卖本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信
1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外,本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形。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交易人姓名 | 内幕知情人关系 | 交易日期 | 操作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
| 程晓华 | 公司员工 | 2019/3/4至2019/3/11 | 卖出 | 6760 |
| 凌伟 | 公司员工 | 2018/11/20至2018/12/17 | 卖出 | 19800 |
| 赵所峰 | 公司员工 | 2018/10/24至2019/3/27 | 买入 | 6800 |
| 2018/10/18至2019/3/18 | 卖出 | 13800 | ||
| 沈健 | 公司员工 | 2019/1/2 | 买入 | 100 |
| 阮勇 | 公司员工 | 2018/10/19至2019/2/13 | 卖出 | 8578 |
| 柴青岭 | 公司员工 | 2018/11/19至2019/1/30 | 买入 | 1800 |
| 2018/10/31至2019/2/14 | 卖出 | 4400 | ||
| 龙卫 | 公司员工 | 2018/11/1至2018/12/13 | 卖出 | 8119 |
| 李亮 | 公司员工 | 2018/11/20至2019/3/13 | 买入 | 2400 |
| 2018/10/22至2019/3/15 | 卖出 | 6800 | ||
| 孙小倩 | 公司员工 | 2018/11/30 | 买入 | 4100 |
| 2018/11/2至2018/12/4 | 卖出 | 6200 | ||
| 刘君玲 | 公司员工 | 2019/3/11 | 卖出 | 7031 |
| 汇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 | 2018/10/29至2019/3/8 | 卖出 | 6929716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
(1)程晓华、凌伟、赵所峰、沈健、阮勇、柴青岭、龙卫、李亮、孙小倩、 刘君玲、汇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买卖股票的情况声明
程晓华、凌伟、赵所峰、沈健、阮勇、柴青岭、龙卫、李亮、孙小倩、刘君
玲、汇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已出具以下声明:“本人(公司)在 2019 年 4 月 13 日汇顶科技首次公开披露《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2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 6 个月买卖汇顶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晓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自身对汇顶科技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 析、对汇顶科技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汇顶科 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 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