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Goodix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22, 2021
35792_rns_2021-09-22_613ca7a1-124c-4e26-80d5-57ec2e760aa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4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层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一年九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1-5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 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 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 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 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 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3:0015:00)。
4、2020 年 5 月 1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 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 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 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7,260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4,420 股,回购价格为 120.37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 2,840 股,回购价格为 108.12 元/股。
2、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公示期为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根据公司的确认,公示期间 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 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用于回购的专用证券账户(账号: B882241499),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 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26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 续。预计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完成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 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办理股份 注销登记及减资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