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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GONGJIN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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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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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报备、归集和有效管理,以便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预报或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可以 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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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12、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交易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1.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1.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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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 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可能 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稳定、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其它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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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股份变动(包括:回购股份、吸收合并、股权激励及权益变动和收购);

  •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七)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

  •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4、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八)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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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作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 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

  • 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 50%以上等);

    •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

  •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信息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 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 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任一股东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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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 事会报告,并在 24小时内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应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因负责人不能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时,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履行其报告义务,事后 由该部门负责人予以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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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