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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GONGJIN ELECTRONICS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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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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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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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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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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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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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操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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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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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作,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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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