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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riendcom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n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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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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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关于友讯达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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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时间:2021 年 4 月 23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
和调查。
-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
-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 保荐代表人 | 刘兴德、谭国泰 |
| 联系电话 | 0755-8294 3666 |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2018年10月,谭国泰接替刘丽华 2019年3月,刘兴德接替朱权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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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关于友讯达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514 |
| 法定代表人 | 崔涛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十七栋六楼 |
| 联系人 | 沈正钊 |
| 联系电话 | 0755-2323058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7年4月1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4月26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 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
1、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关工作计
-
划;
-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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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 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 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 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了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关注,审阅了其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 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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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友讯达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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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兴德 谭国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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