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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riendcom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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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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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够控制 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 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 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 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 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制度第三条、 第十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四条、第十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 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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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承担的投 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合作模式是指公司与政府部门等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单独经营、合资经营 等。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披露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达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披露相关内容。 运作方式是指PPP项目推进的具体模式,如“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 “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等。

收益来源是指公司的具体获益方式,如参与建设获得收益,通过运营获得 收益等。

(三)对于新业务合同,还应当披露进入新业务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 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 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 (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 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 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 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 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若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应当在提示性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明确披露联 合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 完毕等。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影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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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出具定期报告跟踪报告 前,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跟踪报告中充分说明影响重大合同 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

第十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等重 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述的要求 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 是否 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和 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 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与相关方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 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 关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 相 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申请对涉密信息脱密处 理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合同达到本制度第三条 标准的,应当参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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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 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 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施行。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