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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luence Technology PL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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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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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 年10 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57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在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 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 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二、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情认可和 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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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 项。

三、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拓展消费电子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董事会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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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宫兆辉 杨 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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