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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luence Technology PLC.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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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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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超频三”)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 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龙岗 区腾飞路创投大厦 3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207,125,169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994%。 公司董事长杜建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具体为:2021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214,092,45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9.717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 代表股份数 207,125,169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994%;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6,967,288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180%;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7 人,代表股份 49,509,68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97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审议《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 8、审议《关于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9、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 案》;

  • 11、审议《关于预计2021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第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6,967,2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8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5、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已经参加表决的 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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