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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ASTPRINT CIRCUIT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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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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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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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经董 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 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 职务。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 任本职工作。
- (二)具有大中型企业全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 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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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
-
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
-
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
-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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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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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
-
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会计人员的配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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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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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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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 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 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 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 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 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 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
-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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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 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 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 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 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 相应责任。
(七)财务信息化实施权: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 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 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 任。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 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 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范围:
-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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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 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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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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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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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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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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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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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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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
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任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 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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