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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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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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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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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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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 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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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制度。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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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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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二)公司网站;

  • (三)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 (四)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五)股东大会;

  • (六)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

  •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八)寄送资料;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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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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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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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即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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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 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 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 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 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 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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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