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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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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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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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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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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 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履行其职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 合并分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 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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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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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 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
(四)有效期限、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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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但监事 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以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以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监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 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 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指 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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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存在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其不得 参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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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上面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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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记录和相关工作人员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过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