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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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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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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本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对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237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20.0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64,998.96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6,487.24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511.7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20 年12 月2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52 号)。公司《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45,763.78 万元,超募资金为 12,747.94 万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47.94 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超 募资金尚未使用。
三、本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及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 加,为了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
司的盈利能力,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 金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81%(不超过30%)。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超募资金3,800.00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超募资金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经营 管理及业务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五、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对控 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在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 __ 孙小丽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