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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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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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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法本信息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在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 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治理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2020 年度公司参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应的配套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坚持以风险导向为原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 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本报告期间,内审部作为内 部控制评价的牵头部门,联合公司各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并开展了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工作。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公司治理、 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专业胜任能力、信息与 沟通、内部监督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中涉及的资金、投资、采购、销售、
存货、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研发、关联方交易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上述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重要程度项目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 资产总额 | 潜在错报≥资产总 额的1% |
资产总额的0.5%≤潜在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潜在错报<资产总额 的0.5% |
| 收入总额 | 潜在错报≥收入总 额的1% |
收入总额的0.5%≤潜在 错报<收入总额的1% |
潜在错报<收入总额 的0.5% |
| 利润总额 | 潜在错报≥利润总 额的5% |
利润总额的3%≤潜在错 报<利润总额的5% |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 的3%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 重大缺陷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 重大缺陷 | 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4、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如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且负面影 响一直未能消除。 |
| 重要缺陷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处罚; 2、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公司的重要或一般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记录,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等措施,从公司 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 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 __
孙小丽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