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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an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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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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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法本信息办理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 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申请银行授信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具体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银行及金融机构 | 额度(万元) |
|---|---|---|
| 1 |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30,000 |
| 2 | 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 不超过30,000 |
| 3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30,000 |
| 4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30,000 |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前海分行 | 不超过10,000 |
| 6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11,000 |
| 7 |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6,000 |
| 8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9,000 |
| 9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不超过5,000 |
| 10 | 邮储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5,000 |
| 11 |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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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银行及金融机构 | 额度(万元) |
|---|---|---|
| 12 | 其他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 | 不超过15,000 |
| 合计 | 不超过184,000 |
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信期 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关联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实际 经营需求及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 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关联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 反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因保证人严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文慧为 严华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担保构成关联 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 事严华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关联自然人为严华先生和陈文慧女士。其中,严华先 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严华先生持有公司 45,263,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文慧为严华的配偶。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严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5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自 然人情形。陈文慧为严华的配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2.5 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情形。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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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为更好的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公司 关联人严华先生、陈文慧女士拟为公司向前述“一、关联交易概述/(一)申请 银行授信”中的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不收取公 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尚未签署担保合同或担保文件,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完成后签署。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对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关联 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解 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为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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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 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关联人严华先生、陈文慧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保证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 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大股东 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本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 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连 带保证担保,系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需要公司提供反 担保,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 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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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办理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 _____ 孙小丽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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